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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系统时代 第四百零六章 第一次表决

    艺人互助会接的第一件正式案子,来自一个二十四岁的男演员,姓何,在网剧里演男三。

    事情不复杂。他在一场夜戏里被要求从三米高的货架往下跳,垫子只铺了一半厚,现场没有安全员。他没有跳,跟副导演吵了两句,当晚离组。三天后公司发来通知:擅自离组,索赔八十二万。

    他找互助会的时候,已经一个月没接到工作。

    案子在会上走了两轮。第一轮五票对两票,没有通过受理,理由是证据不足:他手里只有聊天记录,没有当日通告,没有安全检查记录,也没有第三人在场证明。

    第二次表决前,核验组补了三份材料。一是剧组的通告,是从同组另一名演员的社交账号照片里翻出来的,照片背景板上有日期;二是当地影视基地的进出登记复印件;三是现场灯光组的排班表,证实当晚确实有夜戏。

    第二轮四票对三票,受理。

    表决之后,何姓演员提了一个请求。他希望沈砚发一条动态,内容不用多,一句“请把事实说清楚”就行。他说以前看过沈砚拆公司的那些事,只要他发声,对方马上就会松口。

    这个请求被记进了会议记录,也当场被否了。

    理由有两条。第一,互助会的章程里写着:个案不接受任何公众人物的公开背书,包括发起人。第二,如果一个人的案子需要靠另一个人的热度才能推动,那这套规则就还是老规则。

    沈砚那天不在会场。他把会议记录看完,在末尾签了字,没有写意见。

    后来在一次内部讨论里有人问他,真的一点不想管?他说想,但互助会要想活下来,第一条就是不能变成他的宣传部;靠一个人发声的互助会,他不在了就散了。

    真正打起来的地方很枯燥。

    律师用两个月做了一件事:把“擅自离组”这个说法拆开。合同里写着演员应服从剧组安排,但没有写“必须完成高危险性动作”;行业惯例里,涉及高空、火焰、车辆等场景,需要专业安全人员在场并留记录;而这份剧组的安全记录里,那一栏是空的。

    第三个月,对方松口。对方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是:索赔撤回,演员不再追讨已发生的误工费,双方互不追究,同时签一份保密协议。

    何姓演员想签,但他犹豫了一天,问律师:如果签了保密,那以后别人遇到一样的事,怎么办。

    最后签的版本里,保密条款被划掉了保密的适用范围——事实经过可以讲,金额不能讲。

    和解金额是零。

    案子结束那天,互助会在内部通报上写了两行:已完成,未取得惩罚性结果。何姓演员的工作断了四个月,后来接了一部小成本网剧,片酬比之前低三成。

    有人问互助会,这样算赢吗。

    程屿在通报末尾加了一句:这一案改变的是合同条款,不是一个人的运气。

    一个月后,有另外两家剧组把“高危动作需安全员在场并留记录”写进了自己的演员合同。这件事没人发新闻,是核验组在整理合同时发现的。

    沈砚看到那条备注时,把文件合上了。他问陈姐:何姓演员现在怎么样。

    陈姐说,新剧组的合同里有一条,是他自己加的。

    沈砚问是哪一条。陈姐翻出来给他看:涉及高空、火焰、车辆等场景,须由安全员确认并留记录,演员有权拒绝无安全保障的拍摄而不构成违约。一字不改,照抄的模板原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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